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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的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方车辆的距离可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危险报警手电筒并遵守: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