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技师
汽车维修技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