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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当事人收到领取通知后,就可以提车。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被扣留机动车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追缴。
交警依法扣留车辆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有嫌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5、机动车涉嫌被盗、被抢的;
6、机动车涉嫌拼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7、未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后3个月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其他涉及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