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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2分、1分六种;
扣1分的违法行为有:
1、压黄线行驶;
2、未系安全带;
3、不按规定会车;
4、不按规定年检;
5、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
扣3分的违法行为有:
1、开车接打电话;
2、不按规定借道超车;
3、普通道路逆行的;
4、不避让行人和校车;
5、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6、高速路上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
7、一般道路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
8、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扣6分的违法行为有:
1、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
2、一般道路超速50%以上;
3、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
4、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占用应急车道;
5、事故造成轻伤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扣9分的违法行为有:
1、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
2、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3、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速50%;
4、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5、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
扣12分的违法行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