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6分。
1.校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应当在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开启停车标志;
2.校车停靠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后车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越;
3.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公交停车道和相邻机动车道后方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超过核定人数2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四)驾驶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
(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
(六)驾驶载货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九)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携带不可分解的超限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隐瞒或者欺骗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除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