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吸毒、贩毒的官员,看法新闻记者发现,竟然还有官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帮助毒贩。2013年年底,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原所长郑浩瀚等人被立案侦查,经查明,被告人郑浩瀚在任北堤所所长期间,伙同该所民警彭海生、蔡兴、李灿钢等人受贿17万后,私下放走涉毒嫌疑人五名。
据《广东党风》披露,2011年12月23日晚,郑浩瀚接到有人在陆丰市维也纳酒店吸毒的举报后,带队抓获涉嫌吸毒的蔡某交、庄某跃等五名嫌疑人。经讨价还价后,最终商定由蔡某交贿送人民币15万元给办案人员作为交换条件,获得不作任何处理。
官员实施毒品犯罪将从严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不是说拿官员吸毒没辙?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明确表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解释》的多个条款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陈安众
对公职人员“从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