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133刑初4号)下达。
该判决书显示,经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该村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烟火药具有爆燃性。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为杨风申做了罪轻辩护。杨昱说,200个成品“梨花瓶”内的烟火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被告人不存在在人员集中区域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制作烟火药不是为了出售牟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目的,而是为在举办“五道古火会”时进行燃放。被告人杨风申主观恶性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触犯了刑法。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居民区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同时法院也采纳辩护律师因主观恶性较小,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2017年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杨风申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县公安局城关分局相关负责人和赵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均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他们表示,该案已进入石家庄市中院二审阶段,应以中院判决为准。
6月16日,赵县安监局危化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由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任何个人均不得生产,个人只能从正规渠道购买。而一旦个人私自生产而涉及到定案定刑方面的事务,均由公安和法院处理。
杨风申是否可由安监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呢?这位负责人称,县安监局没有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权限,只有省安监局才有,且生产许可证只针对企业,个人不可能获得生产许可,因此这位非遗传承人不可能从安监部门获得生产许可。
安全与民俗的冲突
杨风申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判决冷冰冰,没有人性温度和常识。有网友称,“照这么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传续后代,这法律是在保护非遗,还是在害非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