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朱芳云。2012年至2015年,担任湖南省汝城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朱芳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供货商提供的“好处费”,共计32万元。而这些钱大部分被她用来购买香奈儿、巴宝莉等奢侈品牌皮草,迪奥、LV等名包,以及高档化妆品。
朱芳云面容姣好、身材窈窕,平时很爱打扮,国家级贫困县副科级干部的收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她的奢侈品需求,于是她动起了歪脑筋。
朱芳云最早一次捞钱发生在2012年,当时,汝城县环保局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ICP发射光谱仪各一套。长沙春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参加这两个项目的招投标。朱芳云利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通过给春雷公司抬高分数等手段,使其两个项目均中标。事后,春雷公司老板王某为感谢朱芳云的帮助,送给朱芳云4万元“好处费”。从此之后,她开始肆无忌惮地敛财以购买奢侈品,直到腐败行径暴露。
多知道点
金秋芬为什么被改判为6年?
最后解释一下为什么前面提到的金秋芬在扬州中院一审获刑12年,而这次二审改判为6年。
2015年6月19日,金秋芬案一审宣判,扬州中院认定受贿9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贪污9283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
金秋芬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日,江苏高院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同时决定,撤销扬州中院判决,并以犯受贿罪判处金秋芬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45万。
大家可能会问,既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什么还要撤销原判呢?
原来,在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2015年11月1日),其中规定:
(一)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4月,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正是由于这一点,金秋芬被改判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