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4。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5。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6。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四)其他建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足馨堂处以罚款;建议台州市政府责成天台县政府对足馨堂责令关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鉴于东方尚雅无资质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浩成尔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电热膜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建议由上述单位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3。鉴于海南泓景、上海石化两单位以出借资质证书、印章、图签等方式为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提供便利的违法事实,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将上述单位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予以限制,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告知负责相应资质许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海南泓景、上海石化两单位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