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员从法院二审判决书看到,在判决书最后附有对袁诚家查扣财产的清单,其中8家企业及账户资金在被查扣之列,辽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
辽宁高院认为将上述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在财产部分,辽宁高院认为,应返还袁诚家一家人个人名下的,以及非企业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服刑期间提出37亿国家赔偿
据代理律师介绍,袁诚家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其妻子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获刑3年5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2017年,袁诚家与谢艳敏委托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37.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中共包括四项内容,即返还袁诚家17家企业,返还、赔偿17家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本金及利息,银行筹集款、租赁权协议结算款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7.326478973亿元;同时返还包括电脑、手表、金条等在内的其他物品。
据律师介绍,2010年11月11日和同月26日,袁诚家与妻子谢艳敏分别被刑事拘留,此间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包括:袁诚家谢艳敏实际控制的20余家企业,以及两人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以及入股银行的股金。
从赔偿申请的内容来看,袁诚家此次是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的赔偿,涉及的财产经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出具凭证,表示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辽宁省公安厅接收近千页赔偿申请材料
在赔偿机关方面,袁诚家夫妇认为,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对袁诚家及其企业的大量财产就进行了单方面处置,且不符合涉案财产先行处置的条件,显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规处置,并且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因此将辽宁省公安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表示已经收到袁诚家夫妇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其中包括12页的赔偿申请书,75页的证据材料,以及共计874页的一二审判决,该凭证落款加盖了“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