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公安机关搜查时,从郭建军父母家的卧室鞋柜中找到两个以郭建军妹妹郭某名字开设的账户。
电教站站长
拿10万好处一点没花
被告人卢勉供述称,自2010年10月起他担任电教仪器站站长,负责相关设备设施的招标采购。2014年12月份左右,定兴县教育局招标采购80万元的“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王书平中标。这个项目验收合格拨款后,王书平送给他2.5万元。
2015年5月份左右,定兴县教育局招标采购75万元的博大助教通软件“数字化同步教学资源”,王书平中标,王书平送给他3万元好处费。
2015年10、11月份,定兴县教育局欲招标采购“班班通配套教学资源平台”项目。王书平想参与投标。他建议王书平找三家不同的公司围标,每家公司必须代理科大讯飞一种型号产品,最后王书平中标。后来王书平送给他5万元。王书平一共送了他10.5万元,他都放在了家里,一直没花。
法院审理
民办校收择校费
不宜认定滥用职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定兴县教育局并无成立学校的决定权,本案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只是主持或参加了相关会议,并无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的客观表现,成立该学校的目的也并非为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该学校成立后,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经保定市物价局核准,在收取择校费的同时,为有心求学而自愿支付高额择校费的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学校本身及定兴中学、定兴第三中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故定兴县教育局并未受到损失。
法院认为,对于被收取择校费的学生及家长而言,在该部分学生未达到公助生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仍有学可上,并且能享受到定兴中学及定兴三中教学资源,也无损失可言。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参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成立,且成立后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变相违规收取择校费,两人作为定兴县教育局的主要负责任人,虽在客观上表现出一定的故意规避相关部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公诉机关关于王文华、郭建军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
教育局正副局长受贿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卢勉分别利用担任定兴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电教仪器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书平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王文华、郭建军、卢勉数额不等的财物,构成行贿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顺平县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文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郭建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卢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王书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