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5日,自治区党委、政府隆重举行了首次“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表彰了在自治区各条战线上为维护民族团结作出突出贡献的202个先进集体、557名先进个人。1984年6月12日,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通知》,决定从1984年起,每年9月为全区的“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30多年来,1580个先进集体、2192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表彰;163个集体、160名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5家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65家单位被自治区命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全局性工作来谋划,推进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进一步规模化、常态化,各民族守望相助的意识、“两个共同”理念、“三个离不开”思想、“五个认同”观念不断增强,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发扬各民族心连心、手拉手的好传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深扎根各族人民心中,使“模范自治区”的荣誉永放光彩。
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3个专项规划的出台,使自治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成为脱贫攻坚的重点,全区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60%以上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
自治区制定专项规划,大力培养、选拔、使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占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38%和37%,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区公务员总数的32%,这些指标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
内蒙古:70年沧桑巨变,奋进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道路上
内蒙古是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自治区全面落实稳定第一责任,军民团结、军地联防,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汇聚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情报互通、资源共享,联防联治、联控联管”的强大合力,坚定不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祖国北方边境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