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资料图片)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不仅引导蒙古民族解放运动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也为正确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上东西绵延4200公里的内蒙古自治区,如一匹奔驰的神骏,横跃北疆。
70年波澜壮阔,举世瞩目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筚路蓝缕,玉汝于成
“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谆谆告诫。
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暂行组织大纲》,成为自治区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守法执法的基本依据,并且为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在全国的实行提供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内蒙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进一步加快了立法进程。
几十年来,内蒙古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依据,先后制定和批准了565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包括众多单行条例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在内的法制体系,以及民族教育、民族语言文字、计划生育、清真食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一系列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全世界有25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是多民族国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关系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成为影响国家和地区长期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