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判决黄志强等四人无罪。
江西高院今年12月22日对此案再审宣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现场物证不能与原被告相关联
江西高院经再审判定:相关现场的物证不能与四原审被告人相关联,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据判决书,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被害人蒋某某双手绑绳、摩托车绑绳,以及烟盒、打火机残片、塑料袋等五证提取的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无法与四原审被告人额DNA比对,对现场提取的烟蒂,有11枚检出STR分型。经比对,均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不一致。现场的其他物证经鉴定,均与四原审被告人无关联。
判决书还称,公安机关提取的郝某右手前臂及附近红色塑料袋不能证明与原审被告人有关联,四原审被告人指认的抛尸处打捞到的骨头,经鉴定为动物骨骼。
另外,此案没有提取到任何作案凶器。判决书还称,此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
有罪供述与尸检结果矛盾
判决书还提到,四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其中,四原审被告人所供述的作案工具为锐器,均未供述使用过钝器,而尸检报告、尸检照片显示,蒋某某受伤创口既有锐器创,又有钝器创和挫裂创。
方春平一家人和辩护律师合影。
此外,四原审被告人均供述朝蒋某某身上、头部乱砍,其中程立和用刀捅了蒋某某胸腹部,而尸检报告、尸检照片显示,蒋某某受伤的创口全部集中于头颈部,包括胸腹部在内的尸体其他部位均无创口。
此案还有四原审被告人有关作案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也存在矛盾等问题。
是否刑讯逼供?
12月22日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内的5名“蒙冤者”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5人讲述了被抓捕、刑讯逼供、追逃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