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指出,只要县委书记通过各种渠道委婉地表达出自己的意图,很少有人会说不。
李克军任县委书记期间,他们提名县里的一个干部做副县长,上级领导机关却没有同意,李克军于是亲自给该领导打电话,陈述了这名干部的优点,随后该干部顺利上任。
对县管官员而言,县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任免和去留。对地级市市管干部而言,县委书记的建议权也有一定分量,因为上级组织部门和上级党委往往会尊重县委书记的意见。
县委书记对干部任用有话语权,很容易转化为更多的权力。
除了干部任用外,县委书记还程度不同地掌握了整个县的实际财权和涉及金钱的各种工程项目。按照现行体制,一般是县长和县财政局掌财权。但实际上,具体的钱怎么用,用在哪儿,县委书记也可以左右。大额资金也会通过正规的程序,比如召开县委常委会进行审核,但无论怎样,资金使用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县委书记手中。至于有很大获利空间的工程项目,虽然是县长、副县长和建设局长负责工程项目的发包,但实际操作中,县委书记想包给谁,也有办法搞定,相应的官场“潜规则”由此衍生。
如在任何一个现场办公或常委讨论的场合,发言的顺序须按照“大家心知肚明”的规定,先是副职,然后是县长,最后由书记一锤定音。
李克军说,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期,现行的法规政策往往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需要县委书记根据更加复杂的现实进行决策和决断。尤其是当很多上级布置的工作时间紧迫时,即使是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也需要确定一个人的权威。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威力和魅力往往容易被放大。
李克军认为,县委书记的权力“既大又小”。
这里所谓的“大”,是说他们的权力涵盖面宽、机动性大,大部分公共事务可以在县(市)范围内得到处理,也可以说“非规施政”的空间比较大。所谓“小”,是指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县(市)在法定的权限内无法解决,即“合法权力”相对小。要办成一件事或者平息某些不容拖延的社会矛盾,有时需要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有时则需要打政策、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不得不“闯红灯”“越红线”,“走钢丝”“打险牌”,采取某些政策法规依据不够充分的措施甚至违规手段,才能实现既定工作目标或维持正常运转。
县委书记们称之为“灵活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