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民意拥护支持释法
我们高兴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出台后,香港主要舆论和主流民意都是拥护和支持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市民也是从不含糊的。但也有一些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对法官不够尊重、会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需要正本清源,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首先要弄清的一个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权力主动释法?或者说是不是一定要等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时才能释法?这个答案在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得很清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法理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它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候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这一点在1999年终审法院关于“刘港榕案”的判词中也得到明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不能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释权授予了特区法院,而认为特区法院有权反过来限制授权人的权力及其行使。其次要回答的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在这个时候释法?这里面包含两点:一是这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该不该管?
二是在法院已经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下,这个时机释法是否适当?我前面已经讲过,“港独”分子已经公然利用宣誓宣扬“港独”了,已经狂妄地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安全了,中央能够坐视不管吗?释法针对的不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针对“港独”行径和涉及对国家效忠、涉及基本法权威的严重问题。至于在香港法院已经审理有关宣誓案件的情况下,人大释法时机是否适当,关键看特区是否有更好的办法有效阻止相关议员利用立法会平台继续宣扬“港独”的言论、有效阻止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这个角度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释法不仅是职责所在,也可以说是唯一适当的选择。再次要回答的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否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这里先要弄清的一个问题是,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的一部分,司法独立是相对于特区行政、立法机关而言的,司法独立不能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至上,不能拿司法独立抗拒和排斥中央的权力。
还要说明一点,“司法独立”是为了保障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外来干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确保法官正确地、忠实地执行法律,释法正是为法官准确依法审判案件提供更为清晰的依据。正如董建华先生昨天所说,法官不是敌人,中央政府从来都主张尊重并坚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事实上,人大释法只是解释法律,并不取代特区法院审判。另一个大家都公认的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的四次释法,每一次都是因为出现了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而且是在香港社会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释法后都起到了正本清源、息纷止争、填补漏洞、完善法制的作用,并没有产生某些人一次次危言耸听的后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与香港法院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说到底,关键是有关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把维护基本法与维护香港法治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真正适应与“一国两制”要求相一致的新宪制,真正依法办事。
学校应重视加强爱国教育
无论是立法会宣誓事件,还是香港社会一些人对人大释法的抵触,都提醒我们,要切实重视在学校教育中加强爱国教育的问题。在香港社会尊崇的价值观中,固然要强调自由、民主、法治、市场经济等核心元素,这些都是我们要继续坚定维护的。但除此之外,还应当加上一个核心元素,这就是爱国。爱国,是香港同胞与祖国人民血浓于水的亲情之所系,是香港居民根本利益之所归,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基因。在这里,我衷心希望香港社会的有识之士都能够更加重视和支持爱国教育,衷心希望香港的教育系统和教育工作者切实担当起爱国教育的神圣职责,衷心希望以培侨中学为代表的爱国学校继续高举爱国旗帜,充分发挥爱国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最后,祝愿培侨中学愈办愈好,不断培育出更多优秀爱国人才。就像刚才《培侨之歌》的歌词中所唱的那样,永远年轻,永远前进!继续为祖国的建设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