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报告的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的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的时间要求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
观海解局记者/张喜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