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5年至今,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翻译室科员,外交部翻译室随员、三秘、副处长,外交部翻译室二秘、处长,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一秘,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外交部西欧司参赞、副司长,外交部欧洲司副司长,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公使,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外交部部长助理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中央组织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中组发〔2014〕6号)
第三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下同]不得在下列工作岗位任职: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三)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四)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五)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