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诚信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长期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