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