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