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