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称,他们公司的对外业务基本都是通过吴喜林介绍的,通过吴喜林的介绍,他们公司和中国某对外公司在老挝的一个输变电项目中就电缆类产品供应做成了业务,合同金额在1000多万左右,合同的内容就是由他们向某对外公司在老挝的项目供应电缆类产品。
司长的书柜和借条
在和吴喜林认识三四个月之后,赵某去了吴喜林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吴喜林一个人在。
他对吴喜林说“我来看望看望您,给您带了点东西”,然后就把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现金放在吴办公室的一个书柜里,吴喜林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大概在2007年左右,因为有一段时间经常加班,单位没有公车保障,有一次他跟赵某说想买一辆轿车,大概30万左右,后赵某给了吴喜林30万元现金,吴喜林的儿子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后将这辆车过户到吴喜林妻子名下。
2009年吴喜林出国前,想在富力城买一套房子,但是因为家里经济比较紧张,在跟赵某聊天时他说起这个情况,没多久赵某转给吴喜林150万元,后两人签下借条,签借条的时候吴喜林的儿子在场。赵某说,吴喜林最后也没有还给他这150万元。
赵某称,吴喜林作为合作司司长,对有对外业务的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之所以给吴喜林这些款物,就是想能够和他维持一个好的关系,希望吴喜林能够帮公司促成业务,并且能够在公司遇到问题的时候,通过他的职权影响力来解决问题。
替人消灾的价码
政知道注意到,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大连某集团下属北京承包公司副董事长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事故处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吴喜林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吴喜林称,2006年、2007年左右,中非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要求合作司负责审查对非洲国家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事宜。为了完成任务,他找了很多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商谈,其中包括大连某集团,当时看了他们公司的材料,发现他们的项目有优势,商务部就把该项目列入了允许申请优惠买方信贷份额的名单内。
2008年,这家公司在赤道几内亚承包的一部分住宅建造项目,由于分包商和劳工人员的矛盾,引发了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商务部决定由合作司负责处理。在这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大连某集团负责和合作司联络协调的负责人就是郑某。在处理过程中,郑某找到他,希望让大连某集团只受到通报处分,并表示公司一定会吸取教训。他当时就答应了。因为这次事故是合作司的分管范围,合作司对这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有草拟处理结果的权力。他答应郑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拟给予大连某集团通报处分的决定。郑某称,对这起事故,商务部最终对集团提出了口头警告,对具体承包相关工程的企业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