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晚报》报道一篇题为《山东高院接收“案件胜诉后核心证据造假案”申诉材料警方同时启动刑事侦查》的文章,引起社会关注。
7月28日上午,深读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备受关注的“案件胜诉后核心证据造假案”申诉一事,已进入再审排期,将会于受理时期到达前按照申诉材料上的联系方式,向其发放受理通知书,待收回被申请方答辩意见后,法院进行承办人分配。同时,山东高院工作人员强调称,被申请方提出或不提出答辩意见均不影响审查。
事件
案件胜诉后核心证据被鉴定存在造假行为
6月12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山东高院接收“案件胜诉后核心证据造假案”申诉材料警方同时启动刑事侦查》的文章中称,2011年6月,齐齐哈尔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为齐齐哈尔企业)与山东烟台市一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为烟台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随后,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了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均就此事将对方诉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受理了该两起诉讼,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5年2月13日下达(2011)莱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莱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诉讼过程中,烟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双方于2011年7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该案的核心证据。对此齐齐哈尔企业辩称:“其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
随后,烟台市中院于2015年7月24日下达的(2015)烟商二终字第224号及2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经莱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鉴定事项(上述“补充协议”)作出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是“经过多次排版设定后一次打印形成,未发现合成、拼接现象”。烟台市中院依据这份核心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17日,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再次委托我国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核心物证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份证据存在明显造假行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下达的[2015]2588号《鉴定书》中显示:检材中部分字句的字迹与检材中的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检材正文第四行某处字迹与某处印文的朱墨时序是先朱后墨;第五行某处字迹与上述某处印文的朱墨时序是先墨后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