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