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云南省检察院复查此案的案卷材料,当年的巧家县公安局刑侦队长(案卷表述如此)刘仲清称,案发后公安及时赶到了现场,非常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昭通市公安局也派人到现场指挥,通过前期工作排查确认钱仁风有嫌疑,但相关细节“因为事隔多年记不清了”。
对于为何未查证朱梅所说的罗、谢两嫌疑人,刘仲清的说法是:“当时作为刑侦队长,安排我做哪块工作,我就做哪块工作,其他我不清楚。当时还有专案组组长、副组长、刑侦支队领导全面统筹安排”。
该案当时的侦查人员李天福也接受了云南省检察院的询问,检察人员问李在没有相关证据情况下,是如何认定钱仁风是嫌疑人的,李的回答是:“就是根据作案时间、条件、地点、动机进行了排查。”对于是否查了罗、谢二人,李天福称“当时有好几个组,具体由小组去查,我就不知道啦”。
虽然钱仁风当庭否认投毒,法院依然认定是她作案。2002年9月3日,昭通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昭通中院认为,钱仁风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认为老板对其不好,遂生报复之念,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部分幼儿食用,致一名幼儿死亡。钱仁风随后上诉,云南省高院维持了此判决。
此后,钱仁风开始了自己长达13余年的冤狱生活。
三名代签笔录的办案人员已升迁
昭通中院一审认定钱仁风犯罪的证据,主要有钱仁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钱仁风对投毒所用的鼠药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切开鼠药瓶的菜刀混合辨认的笔录,以及死亡幼儿的尸检报告、中毒幼儿的病历和毒物检验鉴定书等。
11年后的2013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复查,复查结论显示,上述证明钱仁风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程序、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不合规定。
云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显示,钱仁风当年的3份有罪供述系当年的侦查人员蒋成林、杨时毅代签,2份辨认笔录系侦查人员李天福代签,代签原因均未予说明。云南省检察院认为,上述笔录作为证据应予以排除。
2013年8月,蒋成林、杨时毅、李天福接受检察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杨时毅当时已任巧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蒋成林为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而李天福已是该局刑侦大队的一名中队长。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杨时毅、蒋成林至今仍担任上述职务,李天福现在巧家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为副主任科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