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信义的供述也证实,办理人防工程免建证需要通过执法大队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工程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再由其最终同意审批后加盖单位印章,才能将人防工程免建证发放给建设单位。因为免建证具体是由执法大队和工程处负责把关,所以他并未对异地建设费的数额和免建是否合法进行认真审核。
朱信义供述,此案涉案企业的免建证均是由自治区人防办发放的,他只是根据审批表签署意见,不去审核图纸(红线图),业务部门没有将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如实反映。对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没有足额收取异地建设费,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司法机关及时追缴损失
部分易地建设费被追回
据记者了解,国家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异地建设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文件、办法也有明确要求。
而且,2001年1月至2008年9月,新疆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中没有研究过“缓建证”;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新疆人防办党组会议中也并没有研究过“缓建证”。
据记者了解,此案案发后,新疆司法机关已向涉案的多家房产公司追缴回部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在此案一审过程中,朱信义辩解说,关于滥用职权罪中造成的损失,应由乌鲁木齐市人防办、自治区人防办相关处室负主要责任,他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朱信义在担任自治区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应对所属所有部门机构的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但其工作中严重不符责任,在无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签发“缓建证”,在审查相关免建人防工程的申报材料过程中,疏于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就在审批表上签字发放了“免建证”,最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此案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均是由于自治区人防办因少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和出具缓建证、免建证而造成的,至于建设单位应由哪级人防办管理,并不影响对此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