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是的。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们在6月27号,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和临床病理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采用“会诊”的方式辅助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本次论证会上,专家针对鉴定活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专家提出的建议,向鉴定机构提出了询问。鉴定机构及时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问:我们注意到,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问: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对于此类申请,检察机关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