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声势浩大的查赌打黑行动由晋城市公安局局长亲任专案组长。警方曾通报称,“8·7”专案主犯是赵五庆,程幼泽是团伙的主要人物,2006年,赵纠集他人组成犯罪团伙,先后组织晋城籍赌徒前往中国澳门、缅甸等地赌博,同时,利用互联网或在晋城当地开设赌场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赌资在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多名赌徒倾家荡产。
警方还通报,赵、程团伙还实施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2008年,赵、程以讨赌债等非法利益为由,对煤老板赵某实施绑架,非法取得其煤矿经营权,还将赵某存放在煤矿的部分原煤据为己有。
据知情人透露,2010年8月,晋城中院一审认定程幼泽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而检方指控的非法拘禁煤老板14小时为绑架罪,法院未予认定。程幼泽上诉,2012年,山西高院对其增加了一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过刑期改为8年。
经澎湃新闻统计,直至2016年5月23日出狱,在过去的33年中,程幼泽至少有20年5个月是在监狱和看守所里度过的,这还不包括部分被关押在看守所最后折抵刑期的时间。
狱中讨赌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澎湃新闻搜索到几份有关程幼泽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身在狱中的程幼泽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7800万元的借款。
他还讨要在经营赵某的煤矿期间,代赵还煤矿欠王某的1000万元,以及向泽州县煤炭工业局缴纳的150万元风险抵押金、评估的218万元资产款,共计1368万元。
晋城中院一审认为,这7800万借款包括6000万元的本金及1800万元的利息,而6000万元本金中,有3500万系非法赌债,因此不予认可,余下2500万元确实是程幼泽通过转账或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赵某。因此,法院只要求赵归还2500万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程幼泽另外讨要的1368万元,也应由赵还给程。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在他于2012年病逝,他的妻子提起上诉。2014年12月,山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幼泽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晋城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7600万元。
不过,此后剧情发生变化。
赵某的妻子不服山西高院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如:程幼泽代赵某还的1000万元欠款,系以其在经营煤矿期间,用煤炭资源抵偿该债务,还是以程自有资金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