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掉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张建伟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们通常说的管辖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换言之,侦查管辖、起诉管辖通常是对应审判管辖确定的,但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陈光中认为,从侦查属性上看,司法实践中奉行上命下从、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理论上最高检直接侦查或交办案件,再由“两高”指定地方司法机关起诉、审判,这些都没有问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侦查管辖可以有灵活性
“一般来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案件,最高检反贪总局会直接立案侦查,如周永康案、令计划案、苏荣案等。但是,反贪总局的办案力量毕竟有限,省部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旦多了,最高检就只能将侦查权下放指定给省级检察院管辖。”陈光中说。
对于省级检察院来说,在查办省部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采取成立办案组的模式来完成办案任务。比如,最高检指定山东省检察院侦办季建业案,山东省检察院从烟台市检察院整建制抽调26名检察官组成了办案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就是由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办案组来侦办的。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成立办案组也好,异地办案也好,都没有问题,因为检察工作本来就奉行一体化的机制和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成立办案组的实质,就是集中优秀的办案资源突破大要案。”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京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张建伟也有同感。司法实践中,省部级高官的案情往往重大、复杂,仅依靠一两个侦查员的力量,难以完成查明犯罪事实这样一个重任。而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可以集中或者抽调各类侦查人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进而达到顺利侦破案件的目的。
省级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后,最高检再依法指定该省的某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的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季建业案侦查终结后由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郭有明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