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续期当时是共识
王才亮称,在《物权法》起草讨论过程中,确实存在争议,有部分国土系统的官员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实施土地出让制度就应有偿使用。但大部分参与者认为,住房是民生大事,自动续期应该是无条件的。“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对于无条件续期可以说是达成共识的。”
王才亮表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收钱的规定,但与《物权法》相比较,无论从立法层次、规范内容,后者均高于前者。而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定。
温州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王才亮指出,主张“续费”者搬出出让期20年与70年的区别,认为20年使用权者不补缴是对70年出让期的不公。但事实上,土地出让金的出现,政府是广开了财源,但这近百万亿的巨额资金却都落在了购房者头上。特别是在房价翻了几十个跟头的情况下,工薪阶层已经不堪重负。
在《物权法》跨出“自动续期”规定的一大步后,期限届满再收取出让金无异于后退一步。
另外,温州的做法是属于让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来做决定如何处理,其实是不妥的,对于《物权法》的解释应由人大法工委来出面。
最终方案未出前不宜“续费”
温州这一次的争论是十年前《物权法》制定中争论的继续。此前,深圳、青岛等地也有类似疑问。
王才亮认为,既然眼下自动续期“续费”没有更细的法律依据,那么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登记机关一律依照《物权法》规定无条件予以自动延续同等出让期。为稳妥起见,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登记时应书面承诺,如果法律有新的规定需要补缴则应主动补缴,以安许多官员对广大“民众素质”的担心。
另外,针对自动续期是否无偿,全国人大法工委应出面解释《物权法》,只要表个态大家就清楚《物权法》在制定实施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