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恵州中院询问朱先生,是否愿意替林先生代付拖欠的租金及余下租期的租金。
两天后,朱先生向恵州中院再次提交了请求代付租金的说明,表示愿意代林先生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李光昱律师称,此前,朱先生并不情愿代付欠租,林先生一方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后,他这才同意。
“深读”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次承租人的朱先生可以替林先生向陶女士代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以维护自己作为次承租人的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付以抗辩租赁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朱先生替林先生交了租金和滞纳金,法院就不能再以“未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了。
在终审判决书中,关于2014年10月、12月的两次调解情况以及2015年1月林先生申请代付租金的情节,都没有记载。
被告质疑:法院倒签判决日期?
“在法院主持两次调解之后,法官再没联系过我们。”林先生的弟弟作为另一名案件代理人表示。
到了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即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解除承包合同”的判决。
林先生在接受“深读”采访时称,他们认为法院是故意倒签判决书日期,将原本属于正常程序的调解阶段从审理过程中抹去。
因为在最后一次调解中,次承租人朱先生要求代付钱款,这样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就不能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了。
针对上述问题,“深读”致电陶女士的代理人、其子姚先生核实情况,但采访被拒绝。
承办法官:调解包括“判后调解”
“深读”采访了主审此案的审判长郑杰,郑法官认为这份终审判决书没有任何问题。
“有些案件我们判完以后,还是没放弃调解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调不了,对不起,我们的判决书只能发了。”
郑杰表示,法院的调解分为开庭前的调解、审理中的调解和判后的调解。
民诉法专家:判决后调解无意义
判决后调解,是否是正常的诉讼程序之一?参与民事诉讼法起草的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告诉“深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调解、和解,但判决书都出来了,就已经失去了调解的必要和意义。
“终审判决书出来了,等于已经审理结束了,还调解干什么呢?”另一位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朝武表示,判决书是对案件的一种认定,如果案件没有宣判是可以调解的,一旦判决书出来了,法院就不能再调解,如果还能调解的话,就违反了基本法律理念和精神。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律师表示:“调解分为诉前和诉中调解,判决书就是调解不成的产物,调解成了就下调解书,不行就判决。”
2016年4月初,第三人朱先生以惠州中院的判决违反审判程序为由,申诉至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