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了解到,1992年8月17日,惠州市恵东县木材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投资建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木材公司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处商场提供给林先生重建成八层大楼,大楼建成后林先生承包使用30年,承包期间林先生有权转租。
1995年,日新大厦建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林先生称木材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厦所有权转让给陶女士,这等于本来将“闺女”许给了他,却又偷偷“嫁”给了别人。
但之后林先生继续租用大厦,2004年将大厦转租给朱先生。
陶女士起诉林先生,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判令林先生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2014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终审判决“走了”4个月
“深读”了解到,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重审二审判决书,同时也是终审判决。
惠州中院以被告林先生自2008年8月21日起未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林先生返还大厦,并支付租金和滞纳金。
但林先生和朱先生发现,这份终审判决书上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17日,而他们收到判决书的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
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走了”4个多月共148天。


之后,林先生得知,原告陶女士也是差不多同期(2月9日)收到的判决书。
多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深读”,有时候确实会出现判决后过了一段时间才送达的情形,但不会出现晚148天的情况,晚这么久显然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终审判决后法官两次主持调解
朱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昱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案件开庭后,法官并没有告诉当事人即将出判决书,而是又组织了两次调解。
从法院复印的调解笔录显示,2014年10月5日、2014年12月8日,惠州中院先后两次召集各方,主持了案件调解工作。
2014年10月5日第一次调解笔录显示,各方争议大,陶女士不接受法院给出的调解方案,法官让双方回去后再考虑。

2014年12月8日第二次调解笔录显示,法官问林先生是否可以在7天内将所欠租金、滞纳金支付给陶女士,林先生表示筹备资金至少需要3个月,同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陶女士一方则坚持只有在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前提下才接受和解,调解最终还是没能成功。
第二次调解后又过了8天,也就是2014年l2月16日,朱先生向惠州中院提交了代付租金及违约金申请书,法院给朱先生开具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