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1)黄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负责公共中心行政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工作。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要求,对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注册登记、餐饮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液化气钢瓶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