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4种情形下将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发生以上情形,公安部可取消持绿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不适用于定居海外的华侨
外交部领事司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原则来讲,如果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定居在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可以直接向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这个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
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将收费
《办法》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另行核定。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