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这一行政行为引发该地块居民不满,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维持了德州市政府的出让行为。
该两起案件共7名原告,随后向法院起诉德州市人民政府及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德州中院确认德州市政府出让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违法、无效。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出让时,原告仍享有合法权益,德州市政府在相关部门未完成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下,直接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行为违法。
不过,法院认为,因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第三人竞拍取得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撤销被诉行为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对该出让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山东省政府对上述土地权出让行为复议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因山东省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明复议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该复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另一起原告胜诉案例中,平度市两村民认为,该市经山东省政府批复的某批次征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以曾对同一事项做出过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不予受理。
这两名村民认为山东省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山东省政府之前的复议决定并不是针对原告的申请,应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首长出庭仍是“少数派”
副省长首次出庭应诉备受关注,贵州官场也不敢怠慢。据媒体报道,本次庭审有来自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等贵州省内单位的5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
庭审结束后,陈鸣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贵州省要以此次庭审为契机,努力实现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该案审判长霍守明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发现现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张步峰认为,首例副省长出庭更多的是具有示范意义,意味着行政首长出庭制从基层单位到省部级单位都有了先例,“出庭的同时也是一次法治教育”。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其中新增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被认为是确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望改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但现实中,行政首长出庭仍是“少数派”。据法制网报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比例较低。新疆乌鲁木齐一个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的院长称,从2015年直今年3月,该法院审理近300起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率不到10%。
(注:本文中所搜集的案例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均系2016年裁判的案例。非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