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随后经青岛中院、山东高院一审、二审,青岛金玖源胜诉。2008年7月25日,山东高院判决,青岛广源发、蓬莱沥青支付青岛金玖源工程款80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青岛警方获得的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介绍,2008年8月11日,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王群向青岛警方报案,称其为蓬莱沥青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而高祀君冒领工程款。而上述“询问笔录”及多份判决书佐证,青岛金玖源为该工程具体施工人,对于挂靠事宜,亦没有向胡谅伦、青岛广源发等隐瞒。
来自青岛市警方的公开卷宗显示,2009年1月初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合同诈骗罪”逮捕高祀君,被检察院驳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报案记录”等描述,2009年12月,胡谅伦及青岛广源发分别向青岛警方报案,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以同样理由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高祀君,被驳回。
而高祀君在事发后受到了相应处罚,2005年,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对其诫勉处分,2011年停发工资,并在一次庭审中,由公诉人告知其已被区人大罢免,失去检察官职务。
公安局长收130万元“放倒”检察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旭律师解释,山东高院指令案件再审,说明该案件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3月2日,高祀君电话联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诉人宁知立。宁在电话中表示,高在其案件上还需继续等待,而要等多长时间,则要等法院方面的通知。他介绍,检方已阅完卷宗,如今主要环节在法院,不需要高祀君提交证据。
青岛中院接近该案的知情人士称,从大量卷宗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高祀君构成犯罪,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份当庭庭审录音进一步佐证,公诉人庭审时公开表示,没有证据证实高祀君指使孙建生作伪证。
2013年5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东刑二初字第6号显示,原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副局级)、青岛市公安局副巡视员黄兴风,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青岛广源发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6.94675万元。
胡谅伦作为证人,在其证言中证实,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黄兴风以建厂缺少资金为由,先后从他公司拿走130万元,进入2008年,胡同意130万元不用黄归还。上述判决书对此解释,胡此举是“因青岛广源发相关的案件由青岛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他希望和黄兴风搞好关系,多关照公司”。
来自青岛警方知情人介绍,青岛广源发在2008年涉及的经济案件中,只有“高祀君案”。上述判决书中多名证人证实,2008年,胡谅伦曾经找过黄兴风帮忙,到青岛市公安局举报高祀君合同诈骗,而黄则主导了该案。案件立案后,黄兴风要求尽快查清事实。上述判决书内容印证,黄“曾多次调度该案,要求加快办案节奏,尽快破案,为青岛广源发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