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想方设法安全藏匿赃款却未安全
2015年12月3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侯景华受贿案。记者梳理烟台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发现,侯景华受贿呈现出犯罪数额大、涉及领域广、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等特点。
起诉书指控,侯景华受贿数额达6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单笔收受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超过10次,仅汇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和合伙人吴某两人的贿赂款就达363万余元。他还收受外币3次,并多次收受金条、红木家具等物品。
从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看,侯景华先后为烟台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等22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晋升职级等方面提供帮助。
记者了解到,侯景华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丁某、谭某、卢某三人请托,为三人的子女、女婿等报考大连海事局工作面试提供帮助,共收受人民币21万元。
在即将退休的半年前,侯景华又接受他人请托,为杨某之子调入辽宁海事局某部门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杨某100克金条两根。
起诉书还指控,侯景华收受贿赂时间自2004年持续至2013年春节前,长达8年。从单项犯罪事实来看,长期接受某些商人的利益输送,时间最长达6年。
8年多来,为了使这些非法所得有一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侯景华想方设法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
办案检察官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的儿子名下一辆轿车的购车款来自一个工商银行账户,而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他的儿子,而是一名姓孙的企业负责人。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梳理筛查这个账户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检察机关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
通过这个账户,检察机关顺藤摸瓜,突破了侯景华藏匿赃款的其他几个地点。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侯景华将赃款分别存入亲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账户,这位姓孙的企业负责人就是其中之一。在与孙某有过多次权钱交易后,侯景华利用孙某在工商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转移掩饰家庭资产,直到得知被调查后,将该账户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