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2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借大连“7.16”溢油事故“捞”了一把
侯景华是一名“业务型”领导干部,对待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当兵出身的他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
记者梳理侯景华的履历发现,多年来他取得了不少成绩,几次工作调动和升迁都是基于优秀的工作表现。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提到了这样一个细节,侯景华对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涉及工作方面的内容可以脱口而出。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的领导干部,却利用职权便利大肆受贿。
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前后开始。办案检察官介绍,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经不住妻子的耳边风,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利用手中权力捞钱。
如何快速来钱,却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但当时该企业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企业负责人的吴某主动找到侯景华,介绍张某给侯景华认识。之后,张某和吴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送礼品,关系日渐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
2007年10月,上海货轮“申海一号”在大连海域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没海底。张、吴二人抓住这个时机,临时成立了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没有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打捞权,后转卖这些钢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给侯景华200余万元。
从那之后,侯景华与张、吴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先后为该公司在“太荣兰花”轮沉船打捞和清污费结算,大连“7·16”溢油事故清污费结算以及租用辽宁海事局大连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和大连湾棉花岛辽宁海事局工作船码头等业务上提供帮助。
在侯景华的大力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共达36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