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续十年平均年股息率不低于无风险收益率和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股市直接融资额应该成为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减持套现的基本约束条件
易联众于2010年7月28日在创业板上市,上市融资4.36亿元,上市以来累计分红5次,累计分红金额7100万元。按照复利计算,相当于每年股息率3%。2010年12月26日银行整存整取五年期存款利率4.55%。股票投资风险明显高于银行存款。而投资易联众股票的股息率明显低于同期同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
2013年7月29日易联众的实际控制人古培坚所持易联众35.6%的股份解除限售。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27日,古培坚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平台,总计减持套现10亿元人民币。
上市5年,古培坚减持套现10亿元。这是古培坚创造的财富吗?不是。这是天上掉馅饼吗?不是。这是股民期望获得投资收益的钱。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古培坚给予股民的股息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更不要说偿还从股市的直接融资4.36亿元,而他自己仅等待了五年,就从股市拿走10亿元。这与庞氏骗局没有本质区别!
如果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允许古培坚式的减持套现继续下去,中国股市很快就会崩溃,甚至会由此引起社会动荡。
关于减持套现,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不仅要规定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的股份限售期限,更重要的是,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必须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年平均年股息率高于无风险收益率和现金分红总额超过股市直接融资总额是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减持套现的基本约束条件。即使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份,受让人也不准在二级市场出售这部分股份,除非上市公司满足了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减持套现的基本约束条件。如果超过十年,上市公司仍然无法达到上述基本约束条件,那么,投资者有权决定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是否应该净身出户。
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应该让股票发行人敬畏股市,敬畏投资者,三思而行。2016年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应该终结仅以持股期限作为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减持套现的约束条件。
如果在1996年11月18日格力电器上市当日以当日最高价55元购买100股总市值5500元格力电器股票,那么,一直持有到2016年2月5日,二十年间这100股市值已经上升到289721元,投资收益达到53倍,按照复利计算,相当于格力电器平均年股息率24%。
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像格力电器那样为投资者创造高于无风险收益率的投资收益,那么,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套现,甚至可能被净身出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