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十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指令、组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以及是否按照公司的生产流程操作,不应作为其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理由。
【焦点二】违法事实: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两被告单位销售的产品并非“过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质期,而且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有的保质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质期可以自动延长。此外,辩护人还提出百胜公司退货的食品,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标准。程序和加工行为违法,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法院认为,经查,涉案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均已在包装上确定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确定保质期,也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鲜鸡皮、鸡胸肉,系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发生变化,自行将原料供应商确定的冰鲜产品转为冻品并延长保质期。此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保质期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关于“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需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小时内达到零下18摄氏度,或零下18摄氏度以下”的规定,属于改变了原料供应商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并在超过原料保质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法院判定此案的另一个关键词为“回收”。经查,福喜的部分产品已发送至采购商百胜公司的配送部门,后由百胜公司退回。涉案产品售出后因不符合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依法应认定为回收食品。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