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庭晓说,听到刘吉华要被免职的消息,他们村组干部一起找乡长书记理论,但两人不出来。最后露面的乡人大主席团主席说,刘的工作干得不错,一周之内给答复,但事后没有了音讯。
诉至法庭
2015年10月,被逼无奈的刘吉华将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政府诉至石鼓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乡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免去其村主任职务的情况下、指定他人代行职权的行为违法。
2015年11月25日,石鼓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角山乡副乡长贺仕栋出庭。
角山乡政府辩称,这一被诉的行为是乡政府的内部工作安排,具有不可诉性。因为这一行为是为了妥善安排角山乡的社会救助工作,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事奖惩和任免等决定是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实际上对刘吉华职务身份作出处理的是角山乡党委,这是按照石鼓区委印发的《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乡党委发文对乡政府、村委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而这一行为是建议,不是实质处理行为。
2016年1月13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角山乡政府在未经过法定程序免去刘吉华村委会主任职务的情况下,指定他人代理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违法。
2016年1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与三星村仅相隔三四百米的角山乡党委和政府办公楼内,叩响二楼党委书记和乡长的办公室大门,均无人应答。工作人员称书记、乡长已外出。
刘吉华告知,官司赢了后,乡里党委政府无人与他进行沟通。而他原来以为,判决后,至少乡政府会开会给大家一个说法。
再次诉讼的背后
刘吉华的代理人、律师罗秋林对此并不感到意外。早在15年前,他就曾代理过衡阳市下辖的常宁市(县级市)荫田镇爷塘村村主任蒋石林因镇政府非法撤免其职务而诉至法院的“国内第一案”。
2001年1月10日,蒋石林和村支书肖柏达及村里10多个党员一起参加荫田镇举办的党员冬训会时,荫田镇政协联络工委主任彭爱华以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在大会上宣布,罢免蒋石林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此时,离其任期结束还有14个月。
会上,与蒋石林一同被撤职的还有村里其他几个村民委员,大多数人都没有吱声。但蒋石林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是要对村民负责的,镇里没权力撤他的职。他认为,自己是在削减村组干部工资分摊、对镇里摊下的不合理费用进行了抵制、举报村里以前的经济和计生工作问题,惹恼了荫田镇领导。撤职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