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控制他人承诺送的贿赂款1860万元,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称法院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有悖公正
据李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介绍,李波本人对以上受贿指控“几乎全部否认”,他承认的只有2011年和2012年过生日时,两次收受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送的生日礼金2万元。
此外,李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被合议庭拒绝。
朱明勇告诉上游新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朱明勇表示,法院在庭前会上就决定不允许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且被告人又不同意该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罕见的情况。司法实践当中即便有法院不想让证人出庭作证往往也是通过说通知不到证人或者说通知到了但是证人不愿意出庭来处理。
“泸州法院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产生对其能否公正审判的一种怀疑。”朱明勇表示。
一涉案开发商否认行贿,愿意作证澄清部分事实
1月15日,被指涉嫌向李波行贿的开发商张伟(化名)向上游新闻确认,没有接到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的通知。
“我是很愿意作证的,借此来澄清一些事实。”张伟称,李波实际上并没有给他提供过便利,他“行贿”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供述的。他也的确有向李波表示“感谢”的意愿,但被李波拒绝了。
让张伟担心的是,一旦李波受贿的事实被认定,也就意味着他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
根据规定,如果张伟获准出庭作证,他最迟于开庭三日前收到通知。而现在,离开庭只剩下不到三天时间,张伟出庭作证已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