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工作时间”的界定相对模糊,在实际中产生了大量介于工作与休息状态之间的时间,比如早会晚会时间、培训时间、待命时间等。“同样是劳动者因加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同地方的判决差异会很大。”袁爱平委员说。
方燕代表则表示,劳动者往往疏于对加班记录、考勤记录等工作过程的证据搜集及留存,这也加大了维权难度。“要从源头出发,从顶层设计出发,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方燕代表呼吁,“无论是何种工作形式,都应依法限制加班时间。”
谢文敏委员也强调,一旦加班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就应遵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监管部门则要据此加强执法力度,及时约谈仍有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并进行相应处罚。“在国外许多国家,员工超时加班,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
“用人单位应该认识到,以牺牲员工身体健康来换取短期效益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黄美媚代表建议,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定期开展员工心理疏导和团队建设活动,同时也要在全社会营造健康工作的氛围,推动改变“畸形加班”现象。
(中工网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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