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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无论何种工作形式,都应依法限制加班时间”

工人日报 2021-03-10 1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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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罗筱晓

“在许多行业,超时加班这种不合法现象已经变成常态。”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妇联界别的小组会议上,当讨论到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因素时,“工作压力大,加班多、照顾家庭时间少”成了被高频提及的缘由。

近年来,在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制度化、普遍化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们不由得追问:如何遏制这种“畸形加班”变成常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表示,多数时候,在无法完成超额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少劳动者被自愿加班,实质上也是因工作要求而加班。

不仅如此,如今,超时加班已是不少企业的“内部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感慨地对记者说:“有的劳动者甚至还要签订所谓‘协议’,表明自愿加班、自愿放弃加班工资。”

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认为,造成过度加班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管理粗放,任务分配和时间安排不合理;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给员工制定了过高绩效指标;还有的企业管理者过分推崇所谓奉献,形成劳动者即使“无班可加”也不敢到点下班的扭曲氛围。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工资立法也有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介绍说,目前,我国支付工资的方式和体系较为复杂,有计件支付的,有按工作时间支付的,有基本工资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还有工作时间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这就使得超时加班是一个不易界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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