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传销城市”缺乏明确标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是因为在国家层面,没有一个统一、明确、清晰的“无传销城市”认定标准。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自定的,一些标准弹性很大或过于随意。
比如甘肃省规定六种情形不得认定为无传销城市,其中包括“传销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难道传销问题的严重性跟曝光媒体的级别相关吗?很多地方都规定“打击传销有力”是必要条件,但这也是很模糊的标准。
在“无传销城市”下边还有“无传销城区”、“无传销社区(村)”等等。评选办法是一级认定一级,也就是说,非“无传销城市”可以评选它下辖的“无传销城区”,非“无传销城区”可以评选下辖的“无传销社区”。
比如合肥一直没有评上“无传销城市”,但是2016年合肥市认定了它下辖的巢湖市为2015年度合肥市“无传销城市”。还有,2015年天津市认定了7个区为2014年度“无传销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静海区。
一级认定一级的本意是由下到上打击传销活动,但在实际中“无传销城市”、“无传销区”像荣誉证书一样层层颁发,有一种“比烂”的意味。即使传销活动高发的城市,也要评出自己的“无传销区”,传达的不是根治传销的决心,而是自我安慰的心理。
最重要的是,治理传销本就是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无传销城市”不该是一种荣誉,一种表彰,而是每一个有作为、有担当的城市的底线。如果为了创建“无传销城市”,而去搞运动式治理,评上之后便懈怠放松,那么传销还会“春风吹又生”,这样的“无传销城市”也就毫无价值。
我有一个建议,与其评选“无传销城市”,倒不如评选“传销城市”。“无传销城市”是白名单,“传销城市”是黑名单。无传销是职责所在,有传销、传销高发是失职,白名单的鼓励效果,应该远不如黑名单的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