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 日常赎回业务
(1 )赎回份额限 制
每个场外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 份额余 额为 1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某一 场外销售 机构
3
的某一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时, 赎 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 份额, 且 单笔赎 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表:场内赎 回费
场内赎回费 0.50%
表: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日 )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来源:博时 基金
注:1 个月指 30 日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 有期少于 30 日 (不含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90 日(不 含)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 取赎回费 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有期在 90 日以 上 (含) 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 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投资 者所收
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 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 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 务规则为准, 具体持有 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 统记录为 准。
(3 )其他与赎回 相关的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