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金融科技助推下,大数据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数据资源成为金融科技新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有些企业逐渐发展成具有数据垄断性质的公司,存在数据泄露、疏于管理造成的系统性数据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的情况下,金融科技涉及对个人各种信息的搜集和处理,容易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利益。
完善监管刻不容缓
当前,由金融科技产生的风险较以前大不相同。因此,如何处理好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体系变得尤为重要。
曾刚认为,从现有的监管架构来看,在对金融科技监管时,首先是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对依托金融科技的金融创新,应按照其本源的业务性质,与现有业务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比如,基于互联网的网络贷款(包括联合贷款等),其风险控制流程、风险准入标准以及拨备计提要求等,都应纳入银行统一的信贷管理要求。否则,会留下监管套利空间,不利于监管政策的落实。”
曾刚还表示,要坚持宏观审慎原则,监管时要保持公平性。“现有金融监管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对其业务实行的微观审慎监管;另一类则是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而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比如,银行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信贷投放方向的限制,都是基于宏观审慎的监管要求。但目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对标银行传统业务时,并不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成本。”
他以各种“宝”类基金产品为例,认为其在微观上对银行活期存款形成直接替代,宏观上也提高了货币乘数,影响与存款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实施与银行存款相类似的准备金要求,一方面会不利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则会进一步加速存款向货币市场基金的转化,削弱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
董希淼则认为,在深入挖掘金融科技发展、带动金融创新的同时,还应该合理借鉴“监管沙箱”(sand box)等国际经验,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下对金融科技产品或新服务开展真实或虚拟测试。此外,金融科技行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监管机构应完善客户信息保护规定,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应采用综合的、穿透式监管等手段,积极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管和合规的效率。对于存在巨大风险隐患或者有重大公共影响的技术创新,则应保持足够的审慎监管态度,并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