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资本系族在微观层面的失败,不但会给相关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会给宏观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鉴于此,本报告认为,针对民营资本系族上市公司,应当探索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是设计监管指标,监控资本系族上市公司风险;二是强化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三是探索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其他监管措施;四是与其他监管机构建立合作监管机制;五是发挥外部监管力量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
设计监管指标,监控资本系族上市公司风险。针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监管,重在监控。因此,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应设计系列监管指标,实施动态监管。通过对部分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发现,民营资本系族的风险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二是操纵股价;三是资金链断裂风险。其中,资金链断裂风险最为严重,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监管指标应充分防范这三方面风险。
强化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均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而言,强化信息披露,应该成为对其的主要监管手段之一。实践中交易所需要特别关注民营资本系族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披露情况。
探索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其他监管措施。从系族企业的监管对象来说,应将对民营资本系族上市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一定的范围内,探索对民营资本系族上市公司实行有一定差别的配套监管措施。
与其他监管机构建立合作监管机制。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潜在问题之一,就是最终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违规融资,包括违规担保等方式。针对民营系族上市公司的违规融资,可探索与银监会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旗下拥有大量金融机构的资本系族,即“类金融控股集团”,更加需要与银监会联合监管。
发挥外部监管力量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一是充分发挥财经媒体对资本系族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由于财经媒体可披露大量的非法定披露信息,因此对于提高系族企业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非常重要。二是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包括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等的作用,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在监督资本系族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系上交所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 邢立全发布的研究报告《A股资本系族:现状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