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原告(贺建明、王桂芳)购买了被告科雪公司生产的煤气热水器及其他电器。2014年6月15日,原告按“贵阳美意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未取得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售后服务单上的电话联系被告马林(为被告科雪公司从事产品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二被告内部形成承揽关系,对外被告马林代理被告科雪公司从事售后安装、维修服务),被告马林为此对原告的热水器进行了改装。2014年10月18日,原告次女贺露独自在家中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相关租金,贵州燃气赔偿57,911元及相关租金,二审法院以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1,200元租金,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赔偿原告57,911元及150元租金,贵州燃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957元,被告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负担669元。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上诉已被驳回。贵州燃气已执行完毕上述判决。
取得六盘水公司控制权证监会询问是否存国资流失
2015年,贵州燃气有限以其合法拥有货币对六盘水公司进行增资,其认缴出资额占六盘水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取得六盘水公司的控制权。除该次收购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进行了询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本次增资收购的程序是否合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次收购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重组增资相关价款支付的情况,有关减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六盘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请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盘水公司前身为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本次重组前,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原股东为六盘水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国有产权。
招股书指出,为了整合贵州省内燃气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已有的管网输送能力、完善贵州燃气有限天然气输配及销售业务,贵州燃气有限决定对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并取得其控制权。发行人收购六盘水公司,不仅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燃气公用事业改制的要求,也能有效增强发行人在贵州省内城市燃气行业的综合实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015年1月22日,六盘水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会议通过《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钢。2015年2月2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召开第63次常务会议,会议同意《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协议》战略投资方变更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的请示。贵州燃气有限于2015年1月14日将增资款15,300万元汇入六盘水公司账户,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增资款1,500万元汇入六盘水公司账户,至此,上述重组相关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2017年5月4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出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改制与增资扩股相关事宜的复函》(六盘水府函[2017]25号),确认六盘水公司本次改制与增资扩股履行了相关程序,改制过程清晰合规,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意《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协议》所载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相关资产、职工安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